超过免税额但仍属于个人合理自用的物品须按照商品种类征税◆■★■,例如烟■■、酒、高档手表、高档化妆品等的税率为50%◆■★■■■,因此★■★◆★“海外购物”虽优惠★◆★★,但也要合理安排,尽量在免税额度内购买。
根据《海关法》第46条的规定,无论是由旅客个人在海外购买后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,还是以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邮寄进境的物品,均应当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★★★◆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同时,还应对照海关总署发布的《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《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等■◆★◆◆★,不携带或邮寄相关物品入境,如伪造的货币、烈性毒药、等。尤其是在如今多国合法化的背景下◆◆◆■★,切不可携带及制品入境。如果携带禁止入境物品,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◆★,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,并酌情处以罚款,若藏匿不报构成犯罪◆■,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真正的代购行为是消费者先行支付价款或定金,委托代购者从境外代为购买后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入境,该种关系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,代购物品的入境时间一般为代购关系建立后■■■◆★。
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◆■★★★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★■■■,海关予以免征。
阮先生在某购物网站开设一家标有◆◆◆“代购”字样的店铺,王先生于该店铺购买一罐日本奶粉■★,但从案涉商品的发货时间来看■◆★◆★◆,阮先生在收款当天即从上海发出货物,故可推断该奶粉为现货■◆,阮先生已取得货物所有权◆★,而非依王先生指示从日本代购后发货◆◆■◆★。因此,买卖双方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■■★◆◆◆。
对于被认定为◆■★◆“委托代理合同关系”的“真代购■■”则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调整范围,通常无法适用◆◆■◆◆★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。在委托关系中◆★■■,受托的代购人并未取得代购商品的所有权,其对购买的商品一般不负质量保证责任★■■■,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消费者只能向海外生产商、销售商追责,且追责成本往往巨大■★。
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,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、限量范围内的,海关准予放行。对不满16周岁者,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《限量表》第一类物品;
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◆★★■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★■■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◆■■。
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有★■★★■■“海外直购”店◆★■■,章女士在该“海外直购”店中下单购买遮瑕膏,其付款后,商品自欧洲仓储地发货,通过“跨境直购”方式报关入境并送至收货地址。章女士在收到产品后次日即以“不想要了◆★★”为由■■◆,提出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申请。但是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已经以显著方式告知产品系海外仓直发,不适用◆◆◆◆■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,且章女士在下单前已点击确认消费者告知书■◆,告知书中亦明确表示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,因此本案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。
进出境行李物品,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★■◆◆◆、限值或品种范围的,除另有规定者外,海关不予放行◆★■◆。另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、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,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。
如曾经著名的“空姐代购案”,空姐李某多次携带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,逃税113万余元◆■◆◆◆,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。
如朱女士携带一包干海参由浦东国际机场入境■■◆◆★★,虽持有生产国的《检验检疫健康证书》,但由于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批许可,机场海关仍无法予以放行◆■■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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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★■★★◆◆,孙先生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两块高档手表和一枚品牌戒指,三样物品总价值约12万元。虽然孙先生仅携带三件物品,且表示为自用或帮家人代购,但其在明知携带物品严重超过5◆◆★★◆◆,000元免税额度的情况下,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。因此★■◆,孙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■■★★★,构成走私行为★◆■◆,海关对相关物品予以没收★★◆■★。
徐某在邵先生开设的网店购买日本奶粉,在销售页面标注“现货”且均从浙江发货◆★★◆■■,因此该★■◆★■“代购”行为被认定为现货买卖行为。案涉乳制品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、说明书,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,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。因此,邵先生需退还购物款项并进行十倍赔偿■◆★◆■★。
就数额来看,行为人通过瞒报的方式★■■★,携带手表、化妆品等奢侈品入境,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经核定超过10万元即入刑。
海外代购是指受消费者委托,由个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,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个人直接携带入境的方式★■■,将物品带回国内的行为。通常代购一般有两种方式,一种是自然人个人代购,另一种是通过购物网站进行。
海外购物热与其依靠免税获得的价格优势密不可分,根据《海关法》《关税法》等相关规定◆◆★■★,中国籍旅客个人携运进境物品税收可以分为三档◆■:
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“海外代购★◆◆”法律关系的认定◆★◆,通常分为★■★◆◆“委托合同关系”和“买卖合同关系”★◆■◆◆★,法律关系的认定决定着产品质量、退换货等责任的承担。通常■■★■■,若商品已先行从境外购入并存放在境内,消费者付款后从境内发货的■★★■★“现货代购”,则消费者与代购者形成的为买卖合同关系★★◆,虽然该种买卖关系被冠以“代购”的名义,但实质为商品的二次转售◆★◆■■■。
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◆★◆◆★■、物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来看,区分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★■◆■★:代购商品过程中是否偷逃了税款■★■★◆,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◆◆★◆★★。
就主观故意而言,若未藏匿伪装★◆◆◆■■,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,且无走私牟利目的,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◆◆★,主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理。因此■★■◆★■,只要代购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,便不会有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。
随着免签政策的陆续出台,“出境游”不断升温,“海外购物★◆◆★★”也十分火热。本文将对“海外购物★■■◆◆★”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总结,以期为出境游旅客及代购服务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◆■★◆。
如王某某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23双鞋子用于日后销售而未向海关申报,经核定应缴税款1万余元,构成走私行为★◆■★◆,相关物品予以没收★■★◆★★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。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,对于被认定为“买卖合同关系”的“伪代购”,除部分性质特殊、不宜退货的商品,均可以适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。
然而★■★■◆,对于★★◆■◆“真代购■★”,代购人将受托购自国外超市的食品携带入境,代购商品的安全标准只需符合初始出售行为所在国法律及相关规定◆■◆,代购人向消费者提供海外发货凭证及采购小票,即可认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及报告义务,而无需保证所购食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,更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消费者通过★◆■■“海外直购”购买,由于产品需面对进出口关税税费■■◆◆、邮费以及二次销售等不利因素■■,若商家已明确告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(通常为产品页或订单页提示)■◆◆,并经消费者确认,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。因此,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进行海外购物时■◆■◆◆◆,需确认产品是否适用相关退货规则,以避免相关风险■★。
此外◆■■■,还要注意农业农村部、海关总署发布的《禁止携带、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》,生或熟的肉类及其制品,生乳、奶油、奶酪等乳制品,新鲜水果,鲜切花等都不可入境★■★◆◆◆。
携运进境物品,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,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◆◆。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征税;
“海外购物★◆”商品无论是入境还是免税都涉及到“自用”与“合理数量■◆★◆”的认定。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★■■★,“自用”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、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,“合理数量★■◆■”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、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。该规定并未明确“自用”与“合理数量”的固定数额或数值,还需要海关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★★■◆◆★。
消费者享受“海外购物◆★★★■■”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■★,应严格按照法律及海关的相关规定购买、申报境外商品★★◆★◆,避免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。对于■■◆◆■■“海外代购”,要谨慎选择代购商家★★◆★,下单时仔细核对产品信息■◆,同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,防范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■■■◆◆◆。
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★■★★◆■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■■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该问题与是否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”规则具有相似性。对于销售现货的◆■■“伪代购”◆■★■■★,商家既要作为经营者承担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义务,也要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保证其转售的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★★★★◆■,否则可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2023年,于先生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入一台录像机,通过邮政代报关客户端提交申报,但由于2020年至2023年三年间◆◆,于先生通过多个邮件进口视频摄录一体机、录像机等,属于多次、大量邮寄同类物品进境◆◆,超出★★◆“合理数量”限制,因此不能按照个人自用物品进境,而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